【在台湾】关于加班及加班费

介绍

根据台湾地区《劳基法》第 30 条,劳工正常工作时间,每日不得超过 8 小时,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。 工作时间一旦超出「正常工时」,就是延长工时(加班),雇主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。

台湾劳工正常工作日工作每小时工资 = 月薪/240

 

【在台湾】如何定义加班及加班费

根据其劳动基准法第30条:

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,每周正常工作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。

劳动基准法第32条:

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,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;延长之工作时间,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,但雇主经工会同意,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,经劳资会议同意后,延长之工作时间,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,每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。

劳动基准法第36条:

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为例假例如周六,1日为休息日如周日

 

【在台湾】 工作日日加班

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:

如雇主有使劳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者,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者,应依法给付加班费,其标准为:

(1)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1以上。1+1/3)

(2)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2以上。1+1/3)

(3)雇主因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,有使劳工于平日延长工作时间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。1+1

 

【在台湾】 休息日加班 

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:雇主使劳工于第36条所定休息日工作时,应依法给付加班费,其标准为:

(1)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1/3以上1+1/3)

(2)工作2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2/3以上1+2/3

(3)工作超过8小时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2又2/3以上。1+2+2/3

(4)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时间,计入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所定延长工作时间总数(即必须计入一个月46小时内)。

(5)因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,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出勤工资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计给,其工作时数不受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之限制。

 

【在台湾】 例假加班 

劳动基准法第40条:没有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,雇主不得使劳工于「例假」出勤,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劳工出勤者,该日应加倍给薪,并应给予劳工事后补假休息。1+1+补休

 

【在台湾】 国定假和特别休假日(年休假)加班

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: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(国定假日或特别休假)工作者,工资应加倍发给,所称加倍发给,系指假日当日工资照给外,再加发1日工资。 (1+1)


【在台湾】加班费的个人所得税税负

公私营事业员工,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和第32条规定的限度内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,不分男工女工,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,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,延长工作时间,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(符合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但书及第3项规定者,每月不超过54小时,每3个月不超过138小时) 。

机关、团体、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的目的,在国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支领的加班费,金额如果符合前面规定标准范围以内,免纳所得税,加班时数,可以不计入「每月平日延长之工作总时数」内计算。

 

例如一位员工如果在一个月内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时,46小时的部分依规定可以免税,另外超过的3小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,如果在国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时,只要他所领的加班费符合劳基法的标准,这8小时的加班费仍然免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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